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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fc03-2019-0001 文号: 嘉经信数产〔2019〕127号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19-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公安局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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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商、发)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9日


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共同成立嘉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作为嘉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测试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第四条  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五条  由联席工作小组授权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对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分析,并出具相关测试分析数据及自动驾驶功能检验报告。

第三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六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公共道路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测试及承担测试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列入国家工信部试点示范城市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技术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智能网联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自动驾驶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的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测试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或与测试主体存在测试驾驶服务相关合作的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程,掌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智能网联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等机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测试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或者反映现场或远程操作员的人机交互状态的视频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规定场景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评价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联席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相关测试主体、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车路协同智能网联等方面的研究。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规范指导测试道路的标志标识,市建设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测试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安全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或者同等保障的商业险、财产险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第三方授权机构对自动驾驶车辆出具评价验证报告;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车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通知书。

第十二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四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嘉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六条  已获得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列入国家工信部试点示范城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凭所在区域发放的测试通知书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换发嘉兴市测试通知书。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八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统一、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行人注意。

第十九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一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员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第二十三条  测试主体应每3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联席工作小组每半年定期向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五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联席工作小组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法定职能部门,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所有人依照法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第二十九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测试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或道路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的,联席工作小组有权调整或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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